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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超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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