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16)辽1321民初172号驳回起诉朱某某与杜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北**美美食广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北票陶然生态农贸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北票市前景铁选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
丹东永**限公司与朝阳县尚志万通加油站承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李**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