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北票陶然生态农贸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票陶然生态农贸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票陶然生态农贸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及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票陶然生态农贸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将自有库房两间租给被告,年租金1,500元,租期一年,到期后,被告拒不搬出,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搬出,并按每年租金2,000元给付2015年9月30日至搬出日期间的租金。因自2015年开始我公司库房年租金均调整为每间1000元,故对一年租期届满后日期,被告应按每间1000元计算给付租金。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我在使用租赁库房期间,库房内进水将我存放的价值8000元的酒淹泡,现租赁库房内存放着被淹泡的酒和展示柜,钥匙由我持有。同意将租赁库房腾出,不同意按年租金2,000元计算给付一年租期届满后租金。对我的上述损失,将另行主张权利要求原告向我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原告北票陶然生态农贸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年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座落于北票陶然生态农贸交易市场北平房西2、3号楼房续租给被告宋**,租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并签订“平房续租合同”。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由被告宋**占用至今,并持有钥匙。被告宋**未向原告北票陶然生态农贸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纳2015年9月29日后租赁房屋租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亦未向原告续交租金,现原告要求被告腾迁租赁房屋,被告应予腾迁,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自2015年9月29日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至今,对2015年9月30日至腾迁日期间租金应由被告向原告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按年租金2,000元计算给付该期间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按合同约定年租金1,500元计算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腾迁返还原告北票陶然生态农贸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同时按年租金1,500元向原告北票陶然生态农贸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计算给付2015年9月30日至腾迁日期间租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