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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票市黑城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黑城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雷国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黑城子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黑城子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被告雷**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票市黑城子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北票市黑城子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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