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原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原告于占海与被告赵**、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与被告周**、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人**阳中心支公司与北票**险中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凌源市**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票市黑城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1321民初172号驳回起诉朱某某与杜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孟**与被告北**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北**美美食广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与北**美美食广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