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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美美食广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北票市华美美食广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刘*印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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