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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