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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与被告周**、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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