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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6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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