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永**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县尚志万通加油站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永**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永**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东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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