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李**同意给付被告孙**已经交纳的鉴定费用,故本院对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鉴定费5,500元(被告已交纳),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