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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