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昌图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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