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昌图县建兴房地**限公司诉被告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昌图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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