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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谷春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谷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谷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在2003年承包葡萄园时,与被告签署一份看护房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看护房由原告在承包的葡萄园内自建,自己投资,10年承包期满后完好交予被告,被告给原告2000元补偿款,但协议到期后被告不履行协议,并擅自修改房屋,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

被告答辩,一、原告是2002年3月10日承租的,承租期10年,2011年12月终止,而不是原告诉称的2003年承租的;二、关于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原告李xx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建了房基,被告知道后给原告停工,原告找到镇长裴xx,裴xx给我找去对我说:”让她盖吧,她盖好一点的,走了之后房子给你扔下,你适当的给点补偿。”,原告说”我盖好房,水泥盖、铝合金门窗。”我说:”如果这样我给个大板钱”。后来我们就写了这份协议。三、土地承租合同写着承租期满承租土地上的苗、木等物资甲乙双方商处理,2012年8月份去找原告协商,被告和原告说让她把看护房扒了,原告没有扒掉。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10日,被告与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自己位于镇政府张xx楼西的口粮田3.08亩承租给镇政府,2003年,镇政府将该土地再次转包给原告种植葡萄。在原告经营该土地时,与被告签署一份看护房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看护房由原告在承包的葡萄园内自建,自己投资,十年承包期满后完好交予被告,被告给原告2000元补偿款。2011年12月,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到期,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与原告该补偿款。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协议书、土地承包合同等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合同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故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原告依约在被告土地上上建看护房,承包合同到期后,原告将该看护房交予被告,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给原告2000元补偿的承诺,显属违约,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关于被告以其与镇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承租期满承租土地上的苗、木等物资甲乙双方商处理”抗辩,本院认为该承包合同是被告与镇政府的约定,与原告无关,故不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谷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谷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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