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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罗**、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晓*诉被告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米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15日被告罗**以偿还借款为由向原告于晓*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被告武**提供保证。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上述借款经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未果。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偿还原告于晓东欠款20,000元,此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武**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罗**、武**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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