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欠款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冯**诉遇祥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诉谷春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彬诉葫芦岛市**装有限公司、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红艳诉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x诉浙江**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昌图县某镇某农资超市诉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昌图县建兴房地**限公司诉被告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温成宇诉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辛某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昌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