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遇祥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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