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杨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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