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诉被告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给董**出具一份《还款计划》,写明被告欠董**105万,同意在今年4月份还20万元;6-7月份还20万元;65万于今年底还清。如违约应全部清偿。之后被告违约至今未向董**偿还。2015年8月6日董**与原告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被告所欠105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董**将转让事实告知了被告,原告也向被告主张了债权,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本院已经受理,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后经法院释*,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此情况应属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本院依法应该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00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