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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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