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诉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