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中国**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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