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账目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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