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