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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环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环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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