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刘*、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诉被告刘*、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20元由

原告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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