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诉被告刘*、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20元由
原告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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