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被告郑**、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40元,减半收1170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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