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邸*、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保全费540.00元,合计1,065.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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