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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邸*、孔**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邸*、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保全费540.00元,合计1,065.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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