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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冯**、牟**、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牟**、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花诉称,三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和被告冯**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14日,被告冯**因做生意缺少资金急需用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因其是朋友,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并于2015年5月14日借给被告冯**人民币10000元,被告冯**的母亲牟**和其妹妹冯**作担保,约定还款时间为一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冯**无能力还清借款,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冯**给付借款及利息,被告牟**和被告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牟**、冯**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由被告牟**、冯**担保,被告冯**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2015年6月14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冯**未给付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冯**借款,并提供了借款人为冯**由被告牟**、冯**签字担保的借据,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三被告放弃抗辩权利,故应认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合法有效,被告冯**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牟**、冯**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此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被告牟**、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余款25元及邮寄费168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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