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秀财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秀财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丛秀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丛秀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返还原告275.00元,由原告负担275.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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