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王**、沈**、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沈**、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对被告王**、沈**、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0元,返还原告196.50元,原告自行负担196.50元。邮寄送达费224.00元,返还原告112.00元,原告自行负担11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