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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吉林市龙**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升与被告吉林市龙**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振升以此纠纷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振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4.00元,减半收取1617.00元,由原告于振升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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