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升与被告吉林市龙**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振升以此纠纷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振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4.00元,减半收取1617.00元,由原告于振升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丛秀财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环**份有限公司与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碧物**春分公司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与吉林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环城农村商**限公司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吉林市**有限公司,吉林化**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魏**与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吉林环城农村商**限公司与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