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限公司与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限公司以被告张**与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6.00元,减半收取1018.00元,由吉林环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