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来诉被告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来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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