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建**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鸡西市**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鸡西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8.00元,减半收取即6454.00元,由原告鸡**煤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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