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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振与孟*、程**、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与被告孟*、程**、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振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振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公告费120.00元由原告闫振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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