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安山村三社诉被告丁**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安山村三社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蛟河市**安山村三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马安山村三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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