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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万**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万**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万**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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