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被告周*、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00元,由原告承担310.00元,退回原告310.00元。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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