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案中,原告磐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磐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磐**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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