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诉被告吉林**有限公司、张**、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有限公司、张**、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张**、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35元,减半收取3426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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