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240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长春万**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蛟河市**安山村三社诉丁少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吉林省**有限公司、张**、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蛟河市**限公司诉蛟河市新一佳食品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蛟河市**限公司诉被告鑫宇汽车配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哈尔滨**有限公司与亚泰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磐石市呼兰镇化德农机配件商店诉被告逄**、逄**(逄**)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别*与赵*、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有限公司与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