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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蛟河市**限公司诉被告鑫宇汽车配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限公司诉被告鑫宇汽车配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蛟河市**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蛟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蛟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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