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限公司诉被告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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