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3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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