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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