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廉*礼诉被告李**、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礼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廉忠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68.00元,返还原告84.00元;剩余8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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