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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与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人民币437.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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