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被上诉人杨**、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忠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由上诉人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