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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被上诉人杨**、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被上诉人杨**、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忠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由上诉人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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