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朕鸣与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毕**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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