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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邢**与被申请人魏*及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邢**与被申请人魏*及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葫民终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路**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一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1、魏*向路**所支付款项系用于合伙开设砖厂的投资款,并非借款。本案中,魏*主张借款,但是未出具借据等加以证明,35万元款项借出而没有借条(欠条)与常理不符。魏*提供的录音文稿是否真实无法确定,即使录音是真的,法院亦没有查明全部录音文稿,并未结合上下文,综合考虑款项性质。通过申请人梳理的录音证据,发现原审时魏*将最重要的涉及款项性质的对话遗漏,未能体现在录音稿上,通过完整地查明录音稿,足以证明35万元系投资款,而非借款,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与路**于2012年6月5日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再无联系,但一审法院依然向邢**送达了路**的传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未予纠正,片面地认为送达程序不影响审理结果,是违法错误的。3、即使原审认定借款关系存在,利息计算也是错误的。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魏*提交意见称,邢**主体不适合,她主张的权利都是路**的权利,邢**只是承担连带责任,无权代替路**主张权利,应驳回其请求。而且,原审在审理过程中也不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实体方面,双方是借款关系,当时路**想开一个砖厂,但手头缺少资金,如果是合伙,必然会有书面合伙协议等,而却没有,也说明不是合伙。路**家做猪肉生意,收入很高,我认为其有还款能力,我们又是亲属关系,认为其是个守信誉的人,所有没有打欠条。与路**的通话录音中都是我向路**催要借款的内容。程序方面,一审法院到邢**和路**经营的肉铺将传票等材料交给了邢**,邢**拒绝签字,法院留置送达,并无不妥,且邢**与路**离婚是出于躲债目的,离婚后始终保持着联系。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路**提交意见称,同意邢**的再审申请。

路**申请再审称,同意邢**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路**与邢**原系夫妻关系,本案争议的35万元款项产生于2011年9月27日,该款项的产生主要是路**与魏*之间进行沟通联系,就该款项的性质为何双方并无任何书面凭证。2012年6月5日,路**与邢**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2014年11月14日,魏*以本案案由将路**、邢**起诉至法院。原审时魏*和邢**为证明各自的请求,提交了录音资料和短信文本,经本院听证时询问各方,各方对录音资料和短信文本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方面,本案的主要实体争议是魏*与路**、邢**之间发生的35万元款项性质为何,是借款还是合伙资金。魏*起诉时主张借贷关系,标的35万元,但是并无欠条或借据等凭证,已有违一般生活常理,加之关键当事人之一路**又未到庭参加诉讼,邢**对魏*的请求又不予认可,故应审慎认定双方之间的款项性质。原审主要通过魏*提交的录音资料、短信文本认定双方是借贷关系,但是邢**提交的录音资料等文本内容同样能证明双方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结合证人证言,纵观全案分析,原审判定路**、邢**返还魏*借款证据不足。

另一方面,一审诉讼时路**与邢**已经解除婚姻关系,邢**又不认可与路**存在联系,故一审法院向邢**送达路**的开庭传票,而未采取合法方式传唤路**本人,进而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本院二审并未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是径行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邢**、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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